近日,長安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在禁獵期內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案件,被告人呂某某因犯非法狩獵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
呂某某,男,62歲,家住西安市周至縣。2016年9月,呂某某為捕獲野生動物,從一外地男子手中購買了一套“電貓”設備,隨后在其住宅前后的自留地里架設了“電貓”進行捕獵活動。從9月初到10月底的每晚9點左右開始通電至凌晨3點左右,呂某某先后非法捕獵野生動物豪豬一頭,小麂一頭,并制成臘肉食用。
根據2016年陜西省林業廳《關于發布陸生動物禁獵區、禁獵期的通告》第二條明確規定,禁獵區以外的區域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為陸生野生動物禁獵期。呂某某在禁獵期內獵捕野生動物觸犯了國家法律,造成野生動物資源的破懷,受到法律的懲處。
檢察官提醒:在國家規定的禁獵區及禁獵期,采用電獵、毒藥、炸藥等法律法規禁止的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捕獵,即便獵捕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其行為也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讓我們切莫為一時口腹之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為維護生態環境和諧發展,請拒絕消費野生動物制品。